建築工程掛靠關係承擔的法律責任
1、掛靠人為實際施工人,其有權向工程發包人(建設方)與被掛靠人(轉包方)主張工程款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如果工程建設方(發包人)未支付工程款的,掛靠人(實際施工人)就可以直接向工程建設方索要工程款;如果工程建設方已經將工程款支付給被掛靠人,那麼掛靠人就可以向被掛靠人主張權利。
2、法院有權收繳雙方因履行掛靠合同的非法所得
依據法律規定,法院可以收繳非法所得。具體收繳的對象為:
(1)對於掛靠人而言,其非法所得應當為扣除實際施工成本以外已經實際取得的工程利潤。
(2)對於被掛靠人而言,其收取的工程管理費應當被收繳。
3、被掛靠人有可能受到行政處罰
依據《建築法》第六十六條“建築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築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規定,貴公司還將受到罰款、降低資質,甚至是吊銷資質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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