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在簽訂多久後備案?
目前已經取消了施工合同備案制度。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決定》中第五條規定,刪去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中的“訂立書面合同後7日內,中標人應當將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根據2019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有關文件的通知》第一條
修改《建築工程方案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市〔2008〕63號)
刪除第十八條中“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應將加蓋單位公章的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函及招標文件,報項目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條
修改《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建築市場監管工作的意見》(建市〔2011〕86號)
刪除“(八)推行合同備案制度。合同雙方要按照有關規定,將合同報項目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工程項目的規模標準、使用功能、結構形式、基礎處理等方面發生重大變更的,合同雙方要及時簽訂變更協議並報送原備案機關備案。在解決合同爭議時,應當以備案合同為依據”。
由以上規定可以看到,有關建築市場建築施工合同備案的規定都已經被刪掉,同時並沒有作出新的有關備案的規定,這意味着施工合同現在無需進行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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