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仲裁怎麼進行,程序是怎樣的
我們都知道,發生工程款糾紛時可以通過訴訟來解決,但其實,仲裁也是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那麼拖欠工程款仲裁程序是怎樣的呢?本站為您整理了這篇文章,幫助您解決這方面的法律問題。
一、拖欠工程款仲裁程序是怎樣的
拖欠工程款的仲裁程序分為受理、組庭、開庭、裁決四個階段。
1、受理階段
仲裁程序是以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為起始。仲裁委員會收到當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請書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同時向被申請人發出仲裁通知書及附件。
2、組庭階段
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和選定仲裁員。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庭組成後,仲裁委員會向雙方當事人發出組庭通知書。當事人在收到組庭通知書後,對仲裁員的公正性有懷疑時,可以在首次開庭前提出迴避申請,同時應當説明理由。若迴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後知道的,可以在最後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因迴避而重新選定或指定仲裁員後,當事人可以請求已進行的仲裁程序重新進行,是否准許,由仲裁庭決定。
3、開庭審理階段
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在收到開庭通知書後,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當事人若確有困難,不能在所定的開庭日期到庭,則可以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庭提出延期開庭請求,是否准許:由仲裁庭決定。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決。
(2)、在庭審過程中,當事人享有進行辯論和表述最後意見的權利。
(3)、雙方當事人應當嚴格遵守開庭紀律。
當事人申請仲裁後,有自行和解的權利。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撤回仲裁申請。在庭審過程中,若雙方當事人自願調解的,可在仲裁庭主持下先行調解。調解成功的,仲裁庭依據已達成的調解協議書製作調解書,當事人可以要求仲裁庭根據調解協議製作裁決書。調解不成的,則由仲裁庭及時作出裁決。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共同約定的鑑定部門鑑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鑑定部門鑑定,鑑定費用由當事人預交。
4、裁決階段
仲裁庭在將爭議事實調查清楚、宣佈閉庭後,應進行仲裁庭評議,並按照評議中的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若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則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
二、拖欠工程款仲裁的效力
仲裁對於雙方當事人都有法律約束力,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即發生法律效力。
首先是仲裁的程序,包括了受理、組庭、開庭、裁決四個階段。其次裁決具有法律效力,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如果您在這方面還有任何的疑問,請您來電諮詢本站或者登陸本站網站獲得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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