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訴訟時效該怎麼計算?
現在隨着工程建設項目的不斷增多,建設工程施工問題尤其是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問題成為法院受理案件中比較常見的類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訴訟時效一般適用兩年同時訴訟時效的起算點也存在着眾多情形和爭議,下面隨本站的小編了解下。
一、我國法律對眾多情形和爭議相關規定
很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是二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計算,但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訴訟時效過了並不表示債權喪失,而是喪失了訴訟權利,如果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第一百三十八條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訴訟時效條例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因此,行政訴訟的訴訟時效為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條第3項的規定,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訴訟時效是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我國關於工程款訴訟時效的起算點不同方式
我國多部法律條文都提及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訴訟時效,所以我們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在確定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訴訟時效同時不能忽略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我國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有如下情形方式。
(一)雙方已經達成結算協議,工程款數額已經確定的,從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計算訴訟時效。
對於雙方已經達成結算協議,工程款數額已經確定的。該工程款實際上已經成為一種有履行期限的的債權,訴訟時效當然的應當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當事人對工程款的支付期限有約定的,自約定付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兩年訴訟時效。對於分期支付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訴訟時效制度規定》第五條:“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雙方未達成結算協議,工程款數額尚未確定的,如何計算訴訟時效,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1、雙方未結算,但合同約定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支付工程款的。工程款的訴訟時效從竣工驗收之日起算。對於竣工日期如何認定,實踐認為,工程已經竣工驗收質量合格的,以竣工驗收之日為工程竣工日;竣工驗收質量不合格的,以工程修復重新驗收之日為工程竣工日;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發包人擅自使用之日為工程竣工日。實踐中,對於承包人提交了竣工驗收文件,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組織竣工驗收的,合理期限屆滿之日視為工程竣工日,合理期限一般為30天。
類似的規定如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案件解答》第十八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支付工程款,但工程完工後,發包人拒不驗收或者不組織驗收,承包人起訴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如何處理?答:工程完工後,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進行竣工驗收的,視為惡意阻止付款條件成就,其應當履行驗收或者組織驗收義務之日為付款條件成就之日。”
2、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合同約定了發包人的結算期限,但是發包人拒絕結算的,工程款的訴訟時效從發包人應當進行結算的合理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從上文可見針對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訴訟時效並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我們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然而只確定訴訟時效的時間是不夠的。我們還需要確定工程款優先受償權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針對簽訂的合同的具體情況,正確把握起算時間,以免超過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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