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傷殘鑑定時有哪些注意事項
一、車禍傷殘鑑定時有哪些注意事項
1、當事人應與鑑定人員積極配合,主動提供相關的傷情資料、物證和檢材,如實接受鑑定人員的詢問、調查和檢驗。
2、在鑑定過程中不得弄虛作假、提供偽證,如提供偽證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3、當事人不得私自更改法醫鑑定書的內容,否則該鑑定書無效。
4、如果對法醫鑑定的結論不服,可以申請由雙方共同認可或公安、司法機關依法指定的鑑定部門重新進行鑑定。
重新鑑定的情況包括兩種,一種是當事人自行委託鑑定的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8條的規定申請重新鑑定的;另一種是申請人民法院委託傷殘鑑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7條的規定申請重新鑑定的。
如果司法鑑定機構認為不構成殘疾或不構成較高等級的殘疾的,可以另行委託其他司法鑑定機構,代理人不應輕言放棄、“吊死在一棵歪脖樹上”。
5、鑑定結束後,當事人應對返還的有關材料、物證、檢材妥善保管,以備後用。
二、出車禍後去哪兒做傷殘鑑定
1、交通事故受傷傷殘鑑定一般在治療終結後進行。治療終結,是指臨牀醫學一般所認可的損傷後病理變化經臨牀治療後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復並維持穩定的時期。從鑑定機構的經驗性判斷鑑定時間來看,頭部傷害一般要六個月以後,其他部位傷害一般要三個月以後才能進行。
2、建議當事人選擇在當地人民法院備案的具有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來鑑定。這樣鑑定結果才能被司法機關認可。
3、一般鑑定機構不接受個人委託,所以當事人可以申請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律師事務所來委託鑑定,也可以起訴到法院後由雙方共同申請由法院委託鑑定。在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單方委託鑑定後一方不認可鑑定結果的情況,因此訴到法院後申請法院委託鑑定更為妥當。
車禍有造成人員受傷的,那麼在對車禍做進一步處理,尤其是關係到賠償問題的時候,必然需要對傷者作出傷殘鑑定,看實際因為車禍遭受了什麼程度的損害,進而根據當地的賠償標準,才能計算出具體的賠償數額。然後當事人在根據各自對事故的責任,承擔最後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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