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傷殘鑑定要注意什麼
發生車禍後,對受傷的人進行傷殘鑑定,這是處理車禍過程中必須的一步,同時也是很重要的內容,關係着傷者的賠償問題。那麼車禍傷殘鑑定要注意什麼呢?而要是不服車禍傷殘鑑定怎麼辦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車禍傷殘鑑定要注意什麼
(一)鑑定機構的選擇,因現在法醫學鑑定已經市場化,所以應選擇在人民法院備案的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來做,避免到法院後因鑑定資質問題導致鑑定結果不被法院認可。
(二)鑑定機構選擇後就是委託鑑定的問題,因鑑定機構一般不接受個人委託,所以如果在事故處理階段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託;如果在人民法院訴訟階段可由人民法院委託鑑定;如果委託律師代理賠償的也可以由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委託;雙方調解的還可由車輛承保的保險公司委託。
(三)辦理交通事故人身傷殘鑑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鑑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鑑定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後的ct、x片及診斷報告;
3、從治療醫院借閲複印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鑑定時,還應攜帶鑑定人的身份證及户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説明;
5、鑑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説明;
6、鑑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並繳納規定的鑑定費用。
二、不服車禍傷殘鑑定怎麼辦
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後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這裏的“當事人”僅指交通事故中因傷致殘的當事人,不包括未受傷的另一方當事人。
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後30日內,應當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並將重新評定的結論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根據規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的重新評定的結論是最終的決定。
在進行車禍後傷殘鑑定的過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項還是比較多,包括鑑定機構的選擇、鑑定時間、材料提供、鑑定費的支付等等。而要是不服車禍傷殘鑑定結果的話,則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進行重新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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