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犯生育權的方式包括什麼?
一、第三人侵犯生育權的方式包括什麼?
生育權是指生育主體享有依法生育或不生育的自由以及根據權利生育或不生育並因此受到侵害、阻礙時,有請求法律保護的權利。
侵犯了對方生育權的行為:
1、夫妻雙方協議生育無法達成一致,可作為法定離婚的情形之一準許其離婚,但不作侵犯生育權的認定。
2、在妻子未經丈夫同意擅自墮胎、妻子不顧丈夫反對,私自生下兩人的孩子、夫妻一方與第三方婚外生育這三種情形下,都應當認定侵犯配偶一方的生育權。
3、夫妻合意懷孕後,丈夫突然死亡,公婆為傳宗接代阻止兒媳墮胎,此時妻子一方可以自由決定生育還是放棄生育。
也就是説,生育是權利,不生育也是權利。在性質上,生育權屬於民事權利的人身權範疇,同時生育權也是一項自由權。《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在理論上,生育權是男女平等的,但不等於説就是對等的。權利的平等不是對等,法律上的平等和事實上的平等也有一定的距離。由於生理特性的差異,男女雙方在生育中的作用和負擔是完全不同的,女性不僅在照顧、撫育子女方面要履行更多的義務,而且懷孕、生育和哺乳更是無法由男性替代,因此女性要獨自承擔更多的艱辛和風險,更多地賦權於女性,既是對生育主體婦女的人文關懷和特殊保護,也是法律公正的體現。
二、生育權特定的義務主體是誰?
只能是配偶另一方那麼配偶的配合行為就成為了一種義務,如果不配合,即構成對另一方生育權的侵犯,這顯然違背了生育權的本質,且由於夫妻雙方都享有生育權而造成只要雙方行使權利的意見不一致即構成雙方侵權的荒謬情況。其次,既然相對權的義務主體是特定的,且如果認為生育權是相對權,那麼其義務主體只能是配偶另一方,導致生育權只能對抗配偶而不能對抗配偶以外的任何第三人,這與人身權的本質不容。
事實上,夫妻雙方任何一方生育權的實現都需要對方的配合,這是由人的生理特點決定的,但並不能因此而否認生育權的絕對權屬性。以民事權利的作用為標準,可分為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支配權是指權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權利客體,而具有排他性的權利。其特點為權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權利客體,而不需要他人行為的介人,權利的相對人有不作為、容忍的義務,但不需作為。人格權屬於支配權,因此生育權當然是支配權;同樣,由於夫妻任何一方的生育權的實現都依賴於對方的配合,所以這也容易讓人產生生育權是請求權的誤解。
當生育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恢復被侵害的權利,賠償造成的損失,懲罰侵權者,討回公道。生育權是我國每個公民所享有的權利,生育權受法律保護。夫妻雙方都享有生育權,夫妻雙方不得侵犯對方的生育權,如果一方不履行生育權的,另一方有權提起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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