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祖父母侵犯探視權,會承擔哪些相應的法律責任?
夫妻離異後,子女不和自己生活在一起,因此需要行使探視權。但實際中離異雙方往往會因為各種原因阻撓對方行使應當的探視權利,其中包括雙方父母的阻撓。如果遇到這種情況,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探視權呢?下面我們就孩子祖父母侵犯探視權這一問題進行解答。
(一)侵權行為表現
婚姻法規定了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的探望權,同時也規定了另一方的協助義務。有協助義務的一方拒不協助探望權人探望子女的,實際上是對探望權的侵犯,這種行為的主要表現是:
1、阻礙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進行探望,即以作為方式侵害探望權;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在對方要進行探望時不履行相應的協助義務,即以不作為方式侵害探望權。這種行為往往出於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其目的在於阻礙另一方探望權的正常行使,使其探望子女的正當要求得不到實現。
上述行為給探望權人帶來時間、金錢上的損失,並往往給其帶來精神上的傷害。因此,侵害探望權的協助義務人應當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
(二)其他人侵犯探望權
除了有協助義務的人的行為外,其他人的行為也可能侵害探望權人的探望權,如被探望的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親屬故意阻撓探望權人探望子女,為其探望設置種種障礙等。因而,侵害探望權的侵權行為的主體應不限於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了侵犯人身權各種形式的民事責任,在探望權侵權中,權利人可以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這裏重點談一下賠償損失和賠禮道歉的方式。
(三)侵權責任
1、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應適用於損失確實存在的情形,該損失包括:
(1)財產損失:
如因探望子女的目的未能實現而支出的交通、食宿等費用,
(2)間接損失
如因未能探望子女而造成的誤工損失;
(3)精神損失
因未能探望子女而造成的精神損害。
注意:其金額不宜過高,其數額可以按照未能行使探望權的一方當事人在該段時間內的收入的一定比例確認,以達到懲戒目的。賠償損失的主要方式是給付金錢,該方式簡便易行,便於執行。
2、賠禮道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
(1)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受害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3、責任承擔
在探望權糾紛中存在判決容易執行難的問題,例如原告在南方居住,被告和孩子在北方居住,為探望子女,原告不遠千里從南方到北方探望子女,卻因被告的百般阻撓而難以見到子女。被告的行為既是侵權行為,也是拒不履行有關裁判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有關裁判,從而使原告的探望權得到實現。
直接撫養子女的男方或女方拒不履行有關探望權的生效判決或調解書,另一方申請強制執行的,
(1)人民法院應對不履行義務的一方進行教育,責令其履行義務。經責令後仍不履行義務的,可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2)另一方也可以起訴請求變更撫養關係。
(3)對於子女不接受探望的,人民法院應做好申請人的思想工作,待子女消除顧慮後再執行。禁止對子女的人身進行強制執行。
父母離異本就已經對孩子的心靈造成了一定的傷害,如果再剝奪孩子與父或母的相處機會,更是不利用孩子身心健康的成長。爺爺奶奶對於孫子女的愛護之心,能夠理解,但是不能作為祖父母侵犯探視權的理由,並且侵犯探視權也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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