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撫養費標準是怎樣的?
子女應該是一個家庭的中心,但當父母離異時,孩子的撫養問題也是很關鍵的,關係到孩子的未來成長,一般來説,孩子未歸屬的一方需要支付撫養費,並定期探視子女,那麼以某一地方為例,像浙江省撫養費標準是怎樣的呢?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子女的撫養費具體有哪幾項
根據司法解釋,子女的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二、法院根據什麼標準確定撫養費
在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時,一般是根據以下三大標準來確定。
1、子女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三、撫養費的標準
1、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數目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在這裏,工資總額應包括工資、較固定的獎金等。(不能只憑工資單的數額確定總額。對於那些有虛報、瞞報,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調查,以此來確定數目。)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其比例同第一點相同。(這一點全國各地法院大都是以本省市交警部門發佈的《道路交通事故賠償項目參照標準》來確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費來作為依據。)
3、對於存在特殊情況的,如私營企業主,子女殘疾的,應適當考慮增加或減少;應以子女的實際生活需要為準線。
四、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採用以下三種方式給付
1、一次性給付對於這種給付的方式,雖然有人認為應謹慎使用,但目前因人們經濟收入有顯著的增加,工作調動甚為頻繁,也考慮到法院的執行效率;在法院判決離婚涉及子女撫養費的,往往大多都採用這種方式。而且這種方式被大部份當事人所接受。
2、定期給付和以物折抵定期給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給付,以物折抵往往適用於下落不明的一方。一次性給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週歲為底線,即具體數目是按月或年的撫養費的數額乘以將子女撫養至十八週歲為止,計算總數一次性給付完畢。子女撫養費發生法律效力之後,由於生活具有變動性,在父母的經濟狀況撫養能力及社會實際生活水平發生變化時,可以提起要求增加、減少或免除撫養費;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事由包括: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維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學等,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一般是以收入的20%-30%給付的,但有特殊情況,可適量增加或減少,是以實際子女的情況為標準線的,也會適當考慮父母以及當地經濟情況。在給付時,有一次性支付或是定期支付,由雙方協商決定,有變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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