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約定撫養費時要考慮哪些因素
一、離婚協議約定撫養費時要考慮哪些因素?
1、子女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從該規定看,確定子女撫養費數額的方法有兩種,一是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只要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法院應予確認。二是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變更撫養費的具體情形:
(1)基於父母對子女的法定撫養義務,以及撫養費的數額以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為原則,在原定的離婚協議或離婚判決確定的數額已明顯不夠時,子女當然有權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為此《婚姻法》規定,子女在必要時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請求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如因上學、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費用增加。
(2)父母如果由於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可申請較少撫養費。
(3)無論要求增加還是減少撫養費,在增加或減少撫養費的特殊情形消失時,對於增加撫養費的,可以要求恢復按原定數額支付;對於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的,應當恢復給付。
三、男方不支付撫養費會坐牢嗎?
男方不給撫養費,屬於民事糾紛,一般只需要承擔民事責任,是不需要坐牢的。
我國《婚姻法》第48條明文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可見,不給子女撫養費不至於坐牢,但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能通過協商處理好對孩子的撫養及婚姻關係當中的其他問題,説明兩個人相對都是比較理智的,既然是這樣,協議書中約定撫養費的時候就不要一廂情願的按照自己的意願來寫。有些人在離婚協議書中明確表示離婚後自己一個人承擔起對孩子的撫養,這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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