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撫養費要給多少年?
一、離婚撫養費要給多少年?
按照規定,撫養費給付期間,一般計算到子女18週歲為止。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以其勞動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條件和能力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十三條
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
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
二、撫育費的給付方法
1、一次性給付
關於這種給付的方法,儘管有人認為應慎重運用,但現在因人們經濟收入有顯著的添加,工作調動甚為頻頻,也考慮到法院的執行功率;在法院判定離婚觸及子女撫育費的,往往大多都採用這種方法。而且這種方法被大部分當事人所接受。
2、定時給付和以物折抵
定時給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給付,以物折抵往往適用於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給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週歲為底線,即具體數目是按月或年的撫育費的數額乘以將子女撫育至十八週歲停止,核算總數一次性給付完畢。子女撫育費發生法令效力之後,因為日子具有變化性,在爸爸媽媽的經濟狀況撫育才能及社會實踐日子水平發生變化時,可以提起要求添加、減少或革除撫育費;子女要求添加撫育費的事由包含:
(1)、原定撫育費數額缺乏維持當地的實踐日子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學等,實踐需要已超越原定數額。
在法院處理離婚糾紛中,若涉及到未成年子女,那麼必然會有子女撫養權以及撫養費這兩個問題進行處理。對於撫養費,一般是由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給付的,至於給付年限,法院在實際處理當中,一般是以18週歲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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