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家長打孩子能否還手?
一、根據規定家長打孩子能否還手?
家長打孩子有可能可以還手、也有可能不可以。具體可以結合以下情形分析:
1、若是打人的行為可能會危害到個人人身權利,那麼可以實施正當防衞行為的還手行為。
《刑法》
第二十條【正當防衞】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2、如果打人行為已經構成了家庭暴力,此時最好不要以暴制暴,而是可以尋求當地居委會等的幫助。
(1)遇到家庭暴露可以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條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處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2)可以報警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鑑定傷情。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於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並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第十六條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告誡書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將告誡書送交加害人、受害人,並通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應當對收到告誡書的加害人、受害人進行查訪,監督加害人不再實施家庭暴力。
第十八條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可以單獨或者依託救助管理機構設立臨時庇護場所,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臨時生活幫助。
二、家長打孩子的行為會構成犯罪嗎?
若是家長的打人行為導致孩子的傷情屬於輕傷以上,那麼實施打人行為的家長,涉嫌犯了故意傷害罪。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不管是任何人,都不得實施諸如毆打等會傷害到對方身體權益的行為,即使是父母與孩子的關係、或者是夫妻關係等也不能毆打。否則這些行為可能會被認定為是家庭暴力。對於公民來説,若是遇到家庭暴力情形,可以結合實際的情形,選擇適宜的維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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