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父母雙亡後監護人是誰?
家庭遭遇事故後導致父母去世也讓孩子沒有了生活的依靠和法定的監護,但是孩子的成長始終是需要有具備經濟能力的成年人進行撫養和承擔監護人責任的,而父母雙亡後孩子的監護人就需要通過親屬遠近的排列選擇最合適的人。下面來看看具體的內容。
一、孩子的父母雙亡後監護人是誰?
面對監護人一般來説是會將父母作為第一監護人,但是父母死亡是需要按照優先層次進行安排,一般來説監護人除父母之外附屬親屬也是可以進行監護。
監護人,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監護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並依法律規定產生。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和《婚姻法》第二十八、二十九的規定,在法定監護人缺位的情況下,以下人員可以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負有撫養義務:“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可以由有監護資格的監護人之間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監護人對未成人監護職責包括:照料未成年人的身體和身心健康,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對未成年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該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本案中,未成年人的父母因交通事故產生賠償金,該賠償金由小林和小梅所有,監護人不能私分或私自佔有,監護人對該財產有保管和監督的義務,非因法定事項不能處分。
在監護權有爭議的情況下,法院根據“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原則出發,綜合考慮撫養權爭議方的撫養能力以及撫養條件,確定未成人的具體監護人。
綜上所述,父母雖然作為最合適的監護人卻在去世之後不得已也只能為孩子選擇其他有能力的人選,而排在父母后的監護人一般都是根據與孩子的親屬關係進行排列的,就比如説祖父母如果還在世的話就由其擔任或者有人主動請求的經過審核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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