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必須是孩子的父母嗎?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父母對尚未成年的孩子有撫養教育的義務,自然父母也是他們的法定監護人。但是這是否意味着監護人必須是孩子的父母?當父母雙方去世或是無力履行監護職責的時候,難道孩子就沒有監護人了嗎?答案是否定的。那麼哪些人可以成為監護人在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監護人必須是孩子的父母嗎?
監護是對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設定專人保護其利益,監督其行為,並且管理其財產的法律制度。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範圍和順序的監護,一般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擔任。
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那麼監護人必須是父母嗎?當然不是。
當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時,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如果被監護人是成年精神病人,其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有順序在前者優先於在後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後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
二、哪些人可以成為孩子的監護人
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當父母過世或缺乏能力時,可以按照下列順序確定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4、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請法院裁決,不可以未經指定而直接要求法院作出裁決。
從上面不難看出,除了父母以外可以成為孩子監護人的範圍還是非常廣泛的。但是很多時候即使確定了孩子的監護人,也常常會出現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的現象,以至於故意侵犯被監護人的權益,或是由於監護失責,導致被監護人或是他人受到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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