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監護人監護權條件有哪些
一、取消監護人監護權條件有哪些
根據我國最新的民事法律規範的規定可知,取消監護人監護權的條件如下:要不就是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要不就是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要不就是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這裏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二、改變監護人程序有哪些
一般來説,假如監護人是由具有監護資歷的當事人洽談確認的,那麼當事人可通過從頭洽談改變監護人;假如當事人對改變監護人洽談不成的,可請求人民法院進行判決。在指定監護的狀況下,還要由原指定單位同意,當事人不能自行改變監護人。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日子的一方無權掠奪約束對方對子女的監護權,但撫育子女一方對孩子有犯罪行為、優待行為或其他對子女顯着晦氣的行為,人民法院能夠依法剝奪其監護權,確認由另一方獨自擔任監護。當監護人不適合持續作監護人時,經有關聯繫人或有關單位請求,人民法院可對該監護人進行調換。
依據規則,監護人不實行監護責任,或許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歷的人或許單位向人民法院申述,要求監護人承當民事責任的,依照一般程序審理;要求改變監護聯繫的,依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當民事責任,又要求改變監護聯繫的,分別審理。
綜上所述,取消監護人監護權條件主要就是監護人實施了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因為監護制度的設立之初就是為了保護被監護人的民事權益,如果被監護人反其道行之,那麼當然可以撤銷其監護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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