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孩子撫養權怎麼爭取?
一、夫妻離婚孩子撫養權怎麼爭取?
爭奪撫養權的關鍵在於收集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撫養孩子是最利於孩子成長的,如:
1、突出自己的優勢,包括工資收入、教育程度等等;
2、突出自己及自己父母的基本條件;
3、證明孩子有長期與自己生活的習慣;
4、證明對方存在不利於孩子成長的因素;
5、爭取獲得孩子的認可。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二、孩子的撫養費的標準
1.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期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3.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4.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5.撫育費的給付期限,-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6.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 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孩子的撫養權判決和撫養費的收取是夫妻離婚密切關注的問題之一,應當考慮孩子的意見還有按照相關的法規進行判決,嚴格遵守法律的同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去爭取自己想要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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