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沒説撫養費可以追加嗎?
父母離婚後,不論孩子的撫養權在哪一方,另一方需要追加一定的撫養費這是我們大家瞭解的常識,而撫養費通常是在離婚協議中由雙方約定好的,或者是經由法院判決的,但是如果父母雙方在離婚協議沒説撫養費,撫養方是可以在之後要求追加的,父母撫養子女,本來就是應盡的義務這個應該是完全合乎情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
1、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2、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關於“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撫養費一般支付有兩種: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暫時不具備條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給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給付。一般來説,子女撫養費可以由雙方共同負擔,如果協商一致,是可以的,當然,如果有證據顯示承擔全部撫養費的一方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則不可以。
所以撫養費離婚雙方可以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即使達成上述協議後,如果過一段時間後,雙方經濟情況確有變化,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確有增加或者給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訴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擔撫養費。
對於離婚協議書的履行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即是説,由於履行協議發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對方履行協議內容,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如果法院查明協議是在當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在欺詐、脅迫的情況下籤訂的,則會撤銷離婚協議,否則,會判決另一方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撫養費是對孩子成長的一種保障,即使是在離婚協議沒説撫養費的情況下,撫養孩子的乙方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也應該去主張追加,另外,父母與孩子之間的親情是無法割捨的,給孩子一點撫養費,就當作自己不再身邊的彌補,一點也沒有不合理之處。當然為了避免一系列的麻煩,父母離婚是還是應該在離婚協議中協議撫養費的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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