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情形有哪些?
一、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情形有哪些?
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情形有: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係終止的其他情形。監護關係終止後,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監護人,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護職責的人。
二、監護人的職責是什麼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防止其受到不法人身侵害。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以保證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或精神病人的康復及生活。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除非是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否則監護人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4)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對未成年人應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等方面的培養,約束被監護人的行為,防止其實施不法行為。
(5)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監護人作為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依法為被監護人取得民事權利,設定並履行民事義務。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被監護人可進行與其智力和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也應徵得監護人同意或由監護人代為進行。
(6)代理監護人進行訴訟。當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有爭議時,由監護人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活動,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三、監護人的分類內容是什麼?
1、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2、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3、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人民法院有權對監護人的資格進行撤銷或者變更。對於撤銷或者變更監護人在我國的相關的法律中有着明確的規定,被撤銷資格的監護人需要嚴格執行法院的審判結果,法院將會再指派其他的有監護能力的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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