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必須是撫養方在一起嗎?
探視必須是撫養方在一起嗎?
不一定要在一起;
我國《婚姻法》第38條第1款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可以看出,父母對子女的探望權利不會因為父母的離婚而被剝奪,這是基於親屬權而產生的,不能錯誤的認為子女歸誰撫養就是歸誰所有。同時,也要求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得為了發泄對對方的私憤,而以不要對方的撫養費或不要求對方支付撫養費為由,不準對方與子女聯繫,拒絕對方探望子女。還有,也不得因對方支付撫養費不到位而剝奪對方的探視權。
1、探視權的行使。《婚姻法》第38條第2款規定:“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時雙方最好能就探望子女事宜達成協議,約定何時何地以怎樣的方式行使探視權,這樣既可以避免直接撫養方不配合探望,又可以避免非直接撫養方頻繁探望對子女成長造成不利影響。探視權一定要本着對子女有利的原則行使,如果子女願意被探望,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如果子女不願意被探望,也不宜強行探望。
2、探視權的中止和恢復。《婚姻法》第38條第3款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如果另一方行使探望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十週歲以上的兒童明確不願被探望的,則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對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待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3、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視權。我國《婚姻法》沒有提出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探視權,但是現實生活中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探望小孩的現象還是不少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視權,應該從父母的探視權行使中得以行使,即在非直接撫養子女方的父或母探望子女時一起探望,也就是説,祖父母、外祖父母不能單獨以自己的名義提起探視權之訴。
綜合上面所説的,探視孩子是沒有撫養孩子一方的權利,這種權利是另一方不能防止的,但對於探視時間那麼就要對方來進行協商好,儘量以不打擾孩子的前提下來進行協調,所以,孩子是做父母的寶,一定要把孩子的傷害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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