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之後孩子的撫養費怎麼給
因為夫妻離婚之後雙方就不具有了婚姻關係,而此時一般也會分開生活,雖然這對男女雙方沒有什麼影響,但對於子女來講就不同了。父母一旦離婚,意味着日後自己只能跟隨其中一方生活,而沒有獲得撫養權的一方就需要支付撫養費。那一般離婚之後孩子的撫養費怎麼給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1、一次性給付
對於這種給付的方式,雖然有人認為應謹慎使用,但目前因人們經濟收入有顯著的增加,工作調動甚為頻繁,也考慮到法院的執行效率;在法院判決離婚涉及子女撫養費的,往往大多都採用這種方式。而且這種方式被大部份當事人所接受。
2、定期給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給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給付,以物折抵往往適用於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給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週歲為底線,即具體數目是按月或年的撫養費的數額乘以將子女撫養至十八週歲為止,計算總數一次性給付完畢。子女撫養費發生法律效力之後,由於生活具有變動性,在父母的經濟狀況撫養能力及社會實際生活水平發生變化時,可以提起要求增加、減少或免除撫養費;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事由包括: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維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學等,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如果上述理由發生以後,不撫養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費用,由撫養一方承擔,顯然不太公平。當然,無論生活費、教育費都應從實際出發,對於涉及數目較大的,必須由雙方協商確定,否則將由決定的一方個人承擔。現在較為突出的是擇校費。如農村孩子送到貴族學校學習。一次性要交五萬、十萬元,都應由雙方協商費用如何承擔。
至於減少與免除子女撫育費,主要是針對供養人的給付能力降低和經濟收入減少;或子女雖未滿18週歲但已有勞動收入,能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維持自己的生活所需這些情形。由於目前在實踐中,按月支付較多,所以撫養費的變更一般都以增加的佔絕大多數。
通過上文的分析,大家應該清楚離婚之後孩子的撫養費怎麼給了吧。此時主要涉及到了支付撫養費的方式問題,這往往是由離婚夫妻協商之後確定的,可以一次性支付當然也是可以定期支付或者以物折抵。雖然離婚之後不能直接撫養子女,但支付撫養費也是履行自己撫養義務的一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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