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撫養費根據什麼標準來認定的?
一、主張撫養費根據什麼標準來認定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要求: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子女撫養費如何確定
對於子女撫養費用的承擔,主要是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進行考慮:
第一,撫養費用的承擔內容。首先是以雙方當事的的協議為準,只要在合法的基礎上,雙方對子女撫養費的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第二,撫養費承擔的期限。父母雙方結婚時有承擔子女撫養費的義務,在離婚後仍然有共同負擔子女撫養費的義務。離婚後,不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當承擔必要的子女撫養費用。
第三,撫養費用的範圍。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
第四,子女撫養費的數額。主要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第五,子女的撫養費的給付期限。自子女出生時起,至子女能夠獨立生活止,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第六,子女撫養費的給付方法。一般情況下,子女撫養費應當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對方無固定的經濟收入或者因下落不明影響撫養費的給付的,可用其在離婚時應當分得的財產折抵其應當承擔的子女撫養費。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撫養費的具體認定和處理情況,由於撫養權的認定是雙方都可以爭取的,所以在進行相關事項的認定時,還需要結合雙方提交的利於子女成長的證據來進行認定,如果對此有異議的,可以起訴到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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