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關係析產及子女撫養糾紛應該怎麼處理?
一、同居關係析產及子女撫養糾紛應該怎麼處理?
同居關係析產、子女撫養糾紛(原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案由序號14)
同居是指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不構成有效的事實婚姻的兩性結合。同居可分為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對於同居關係的析產、子女撫養問題,在辦理案件中應注意以下內容:
(一)首先應審查是事實婚姻還是同居關係
根據當事人陳述,當事人的親朋好友、雙方同事、鄰居證言,保證書、情書、同居房屋的購房合同、產權證、租賃合同,雙方合影、禮物發票,錄像帶、電話(包括手機)通話記錄、手機錄音、短信、錄音、錄音筆錄音等,一切能證明同居起始時間的有關證據,並結合法律規定,確定是事實婚姻還是同居關係。
(二)應當審查是未婚同居還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未婚同居是有區別的。未婚同居一般是指未婚男女在一起共同生活。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如社會上的“包二奶”、“包二爺”、養情人行為。但如果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就構成重婚。判斷是否為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就要看雙方關係在時間上的持續性、關係的穩定性和是否居住生活等方面。
(三)應當審查起訴案由問題
要充分認識到正確確定案由的重要性。正確確定案由是正確處理案件的一個重要環節,關係到如何正確適用法律和公正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居期間的財產糾紛或子女撫養問題,目前司法實踐需分別訴訟,對於雙方均無配偶的男女之間形成的同居關係,一方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或要求解除同居關係時,法院會不予受理。但是,如果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法院會受理並依法解除非法同居關係。
(四)同居關係析產、子女撫養問題
1.析產問題
法院在處理同居關係析產問題的案件時,一般會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人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於債務清償的財產,主要包括“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雙方共同財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必須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財產,解除同居關係後一方所得的財產,以及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所得的財產,都不屬於共有財產。二是必須依法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並非當然歸雙方共同所有,法律規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由於同居關係自始無效,同居期間財產分割與離婚時是有不同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期間共同財產的具體分割還要考慮到無過錯第三方的利益。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子女撫養問題
同居期間所生子女,雖不是基於合法婚姻關係所生,但子女無過錯。因此,《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71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撫養,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
二、主要法律依據
1.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未按《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未按《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按照本解釋第五條的原則處理。
3.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
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 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如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如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而又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的,可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4.《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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