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可以拆看孩子的信件嗎
一、父母可以拆看孩子的信件嗎
法律上任何人不得不經未成年人同意,察看他們的日記、信件等。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1:任何人都享有隱私權,父母不能隨意查看子女的隱私;
2:,《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的規定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根據本法隱私權屬於公民的民事權益,侵犯民事權益的應該承擔侵權責任;
3:《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譭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查閲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查閲。)
本條明確規定,任何人和組織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隱私權,若子女為無行為能力人,父母可以代為開拆查閲其信件,日記等;
二、基本定義
隱私就是私事,個人信息等個人生活領域內的事情不為他人知悉,與公共利益、羣體利益無關,禁止他人干涉的純個人私事。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
依據布蘭蒂斯和沃倫的定義,隱私權是一種獨處的權力。
哥倫比亞電子百科全書的定義則是“不被政府、媒體或其他機構、個人無正當理由干涉的獨處權。”英國《牛津法律大辭典》認為,隱私權是不受他人干擾的權利,關於人的私生活不受侵犯或不得將人的私生活非法公開的權利要求。
在中國,民法學家彭萬林先生認為,隱私權是指公民不願公開或讓他人知悉個人祕密的權利。張新寶先生認為,隱私權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蒐集、利用和公開等的一種人格權。王利明先生則認為,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
綜上所述,拆看信件肯定是不可以的,不管是未成年人還是其他情況等,都不得不經過當事人的同意去查看他人的信件或者日記等等,都是侵犯了個人的隱私權利的,違反了我國的治安管理,可以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對應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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