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對孩子的監護權可以放棄嗎?
一、父母對孩子的監護權可以放棄嗎?
父母作為法定監護人不可以放棄監護權。根據法律規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對子女撫養教育是父母的義務。除依法撤銷監護權外,不得放棄監護權。父母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撫養教育未成年人。父母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哪些情況可以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綜合上面所説的,監護權就是由監護人才可以獲得的權利,但對於這個權利一般都是由被監護人的父母才可以獲得,而且也不能隨意的放棄,作為父母有養孩子的義務,同樣對於孩子有贍養父母的義務,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按法定的條款來,避免承擔不必要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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