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爭奪撫養權的參考依據是什麼
在對當前的感情生活已經傷透心的情況下,雙方都會將所有的感情全部都傾注在孩子身上,因為之前已經在這段婚姻關係當中雙方都會覺得投入了太多的心血,那可能打算離婚以後的時間和精力都希望能夠好好的撫養自己的孩子長大成人。所以,有關爭奪撫養權的參考依據對即將離婚的男女雙方至關重要。
有關爭奪撫養權的參考依據是什麼?
新婚姻法子女撫養權原則規定是,如果父母離婚,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改變。子女撫養權,主要取決於撫養條件。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在新婚姻法子女撫養權這個問題上,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您可以結合着我國新婚姻法當中對撫養權判決的相關法條檢驗一下自己的實際情況。也不一定對方的經濟收入要高於自己很多,法庭就一定會把撫養權判給對方的,撫養權判決這種事情的變動性還是比較大的,因為小孩兒不是可以隨意處置的“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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