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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代位求償權有效嗎?

一、放棄代位求償權有效嗎?

放棄代位求償權有效嗎?

在被保險人於基礎法律關係中通過合同約定預先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情況下,如果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明確承諾同意放棄行使代位求償權,表明被保險人的棄權行為得到了保險人的同意,應當認定該條款有效。

保險人在理賠後反悔進而向第三者主張代位求償權的,既有違保險法最大誠信原則,也不具有請求權基礎,即使被保險人單方變更意思表示同意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也無法變更被保險人與第三者之間的合同約定,故保險人因被保險人的預先棄權行為而不得行使代位求償權。

二、代位求償權的發生事由有哪些?

(1)侵權行為

保險標的因第三人的故意或過失而遭受財產損失,依照法律規定,該第三者應承擔賠償責任。如因第三人的過失碰撞造成保險人承保汽車的損失而向第三人追償,即為明顯例證。

(2)合同責任

第三者在履行合同中違約造成保險標的損失或根據合同約定第三者應賠償對方的損失。如停車場收取保管費為車主保管車輛,因管理員疏忽而致車輛丟失,根據保管協議,停車場應承擔賠償責任。

(3)不當得利

指沒有合法依據而取得利益使他人遭受損失的事實,如拾得他人走失的動物。

(4)共同海損

保險標的因共同海損造成損失,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上述損失後,有權向共同海損受益人代位追償。

(5)質量責任

當產品發生責任事故,在具體的責任人無法查清的,由產品生產者承擔責任,則由保險人賠償損失。保險人在賠付後又查明事故的實際責任人是第三人的,應向第三人求償。

(6)保證追償

保證及信用保險是從民法擔保制度中的保證發展而來的,它是就被保險人履約、信用等向債權人的一種擔保,在被保險人不履行債務或發生信用危機時,由保險人以支付保險金的形式履行保險合同項下被保險人的債務,由此,就產生了向被保險人追償的權利。

綜合上面所説的,放棄代位求償權就是屬於放棄向他人進行追償的權利,一般保險公司在實施代位追償權利的時候也會考慮第三人的經濟狀況,如果確實拿不出來,也是可以選擇不追究,只要約定好那麼就是屬於有效的,所以,不同的情況作不同的處理。

標籤:求償 代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