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第25條司法解釋內容是什麼?
一、繼承法第25條司法解釋內容是什麼?
繼承法第25條司法解釋內容是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本條規定了對繼承、受遺贈作出接受或放棄表示的期間及效力。
繼承開始時,有權參加繼承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享有繼承權。但享有繼承權並不等於繼承人已經取得了遺產的實際所有的權利。每個繼承人是否實際參加繼承,應以其得到被繼承人死亡通知,知道繼承已經開始,並在遺產處理前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作出接受或放棄的意思表示為依據。接受繼承是指繼承同意接受遺產的意思表示。它有兩種表示方式。
一是明示的表示方式。即用口頭或書面的方式向有關繼承人、公證機關、人民法院、遺囑執行人、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基層組織表示自己願意接受死者遺產的意思。
二是默示的表示方式。即指繼承人雖然沒有公開明確地表示接受死者遺產的意思,但在法律上以其行為推定了他接受了繼承。
放棄繼承,是指繼承人不接受遺產的意思表示。它必須有明確的意思表示,即必須以明示的方式來表示。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到期沒有作出表示的,推定為接受繼承。受遺贈的接受與放棄,是指受遺贈人同意接受遺產和不接受遺產的意思表示。接受遺贈,必須以明示的方式為之。受遺贈人接受或放棄受遺贈的意思表示,有一定的時間限制。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法律即推定為放棄受遺贈。
二、繼承規定內容是怎麼樣的?
對於法定繼承因為,繼承順序是考慮到家庭關係、身份關係、血緣關係等依照法律規定而產生的繼承規則,法律上任何遺產都應該被繼承(可以選擇放棄),所以只要不明確表示放棄的,都享有法定的繼承權。
對於遺囑繼承,因為遺囑繼承要優先於法定繼承,而且遺囑繼承的繼承人不限於近親屬,所以變數和社會公德上的約束會更多,法律規定2個月的繼承表示期限就是督促繼承人及時行使權利,可以讓被繼承人的遺產(未在遺囑中處理的遺產,按法定繼承處理)能夠早日擺脱所有權不穩定狀態,而作出的一種類似訴訟時效的時效規定。
我國法律當中對於放棄繼承和接受繼承有着明確的規定。當然在放棄繼承的時候,必須是在遺產處理之前放棄繼承,如果遺產已經着手處理的話,那麼是不能夠採取放棄繼承的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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