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的財產不需公證如何繼承遺產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第二十四條規定,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
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二、遺產繼承的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繼承遺產開始的時間就是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2條的説明:“繼承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開始。失蹤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決中確定的失蹤人的死亡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
三、可以繼承的遺產範圍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3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繼承遺產跟公證之間沒有任何的關係,至於説如何繼承遺產的這個問題,其實主要取決於被繼承人生前有沒有遺囑或者遺贈撫養協議。另外在被繼承人沒有立遺囑的情況下,繼承當事人遺產的時候,要確認了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合法財產,而不能侵犯他人的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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