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義務的遺囑可以改變嗎?
一、附義務的遺囑可以改變嗎?
法律規定遺囑人只能夠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即乙只能就其對該房產所有部分進行變更遺囑繼承,其無權就整個房產進行變更遺產繼承。且新設立的遺囑應當經過公證其效力才能夠優於第一份公證遺囑。
也就是説,在乙就該房產自身享有部分撤銷遺囑繼承的情況下,丙仍然享有繼承該房屋一半產權的權利。或者丙可以徹底放棄繼承該部分產權,要求乙返還丙先期支付的款項。
所謂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遺囑共有以下幾個特徵:
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
即遺囑是基於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後果的法律行為。
2、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
3、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
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
4、緊急情況下,才能採用口頭形式
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 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因此失效。
5、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
因為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對其死亡後的財產歸屬問題所作的處分,死亡前還可以加以變更、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的死亡作為生效的條件。
如果遺囑人沒有事實死亡,而是在具備相關的法律條件下,經有關利害關係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後,遺囑也發生法律效力,利害關係人可以處分遺囑當事人的財產。如果在短期內遺囑人重新出現,那相應的財產可以退還遺囑人;如果時間較長,類如超過兩年以上以及財產出現了無法退還的情況,則受益人應當對遺囑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範圍內提供幫助,但法定義務人不受此限。
遺囑是由遺囑人進行對自己的財產進行相關處理的一份聲明。如何人不得對遺囑人所進行設立的遺囑進行相關干涉。並且繼承人不得擅自更改遺囑人所設立的遺囑。如果有相關權利人認為繼承人所相關行為違反了遺囑人的相關遺囑,可以提起訴訟,取消繼承人的相關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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