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繼承權轉讓是可以的嗎?
一、關於繼承權轉讓是可以的嗎?
繼承權是不能轉讓的,繼承權是一種依附人身關係的權利,它與個人的人身不可分離,例如根據《民法典》關於“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的規定,只有具備父母子女關係才有繼承遺產的權利。
依《民法典》規定,繼承權人可以放棄繼承權,放棄繼承權,意味着放棄與繼承權相關的其他幾種權利。繼承人表示放棄繼承,實際是以法定繼承人身份行使了自己的繼承權。而把繼承來的一份遺產,再贈與別人,法律是允許的,也是合法的。但此時,繼承人不是轉讓繼承權而是轉讓的財產所有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二、遺產如何繼承
實踐中遺產如何繼承,一般按照以下步驟予以確認:
(1)如被繼承人在生前與有關集體組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將自己的財產轉移給承擔其生養死葬義務的扶養人的,扶養人將根據雙方的協議取得遺產,即遺贈扶養協議排除了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
(2)如被繼承人在生前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立下遺囑,指定自己的財產由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繼承,或將自己的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被指定的繼承人或受贈人將根據遺囑接受遺產,即遺囑排除了遺囑繼承人以外的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
(3)如被繼承人生前未訂立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處分自己的財產,其遺產將根據法律規定由其法定繼承人按法定順序繼承。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繼承權認定的具體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嚴格基於實際情況來進行認定,特別是對於繼承的具體事項和條款,還需要對繼承人的資格進行確認,如果不具備繼承權的,是無法進行遺產繼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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