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遺囑需要見證人,遺囑包括哪些內容
自立遺囑是每個人處分其財產的一種權利體現,無行為能力人也擁有這種權利,只是其沒能力親自實施而已。立遺囑是個技術活,門外漢可想而知會暴露多少致命缺陷,吃多少啞巴虧。下面我們就看一下遺囑包括哪些內容,哪些遺囑需要見證人的法律知識。
一、遺囑包括哪些內容
1、立遺囑人的姓名、年齡、性別等;
2、立遺囑人的家庭情況;
3、訂立遺囑的原因;
4、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名稱、數量、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5、處分財產的種類、名稱、數量和所在地等;
6、遺囑受益人姓名、性別、年齡等;
7、對財產及其它事務的處理意見;
8、遺囑的份數、保留以及是否有執行人執行等;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
9、遺囑製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
二、哪些遺囑需要有見證人
代書、錄音、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這是因為這三種形式的遺囑相對來説,其準確性、可靠性不及自書、公正遺囑,由見證人見證,可防止遺囑被偽造、篡改,有助於表達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且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只有一個或沒有見證人的遺囑無效。
其中,受遺囑人委託,將遺囑人口述的遺囑內容記錄下來,並保證準確無誤的見證人,又稱代書人。
見證人、代書人在見證了公民立遺囑的過程之後,必須在書面遺囑上親筆簽名,不會寫字的按指印,並註明年、月、日、時及地點。在錄音遺囑中須講明自己的姓名、住址、單位、與遺囑人關係等,或在以後的書面證明中證明上述內容。在緊急情況下的口頭遺囑中,應做必要的紀錄;未及紀錄的,以見證人的記憶為準,要求見證人要如實轉述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而不能因私利或其他原因有所改動。
自己身後的事情一定要安排妥當,不然這邊還沒閤眼,那邊對財產的爭奪早已經吹響了前進的號角。遺囑的內容一定要明確,具體,不能模稜兩可,使人產生歧義,造成不必要的爭端。遺囑的形式,因遺囑人自身的特殊情況,在必要時,就要有人見證遺囑人的處分行為,其中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是必須要有見證人在場作證。如果實在有立遺囑的必要,儘量還是要諮詢這方面的法律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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