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應該包括哪些內容?
遺囑應該包括哪些內容?遺囑的內容應該包括指定繼承人、受遺贈人、指定遺產的分配辦法或份額、對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附加的義務等。
遺囑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指定繼承人、受遺贈人
《繼承法》第16條中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因遺囑的主要目的是指定繼承人、受遺贈人,因此,指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為遺囑的主要內容。遺囑人指定法定繼承人繼承的,應當在遺囑中記明繼承人的名字。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可為法定繼承中的任何人,不受繼承人繼承順序的限制,但不能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遺囑人遺贈財產的,要記明受遺贈的單位的名稱或者個人的姓名。受遺贈人可以是國家、集體,也可以是自然人,但不能是法定繼承人範圍之內的人。
二、指定遺產的分配辦法或份額
遺囑人應當在遺囑中列明自己留下的財產清單,説明財產的名稱、數量及以存放的地方等。遺囑中應當説明每個指定繼承人得繼承的具體財產;指定由數個繼承人共同繼承某項遺產的,應當説明指定繼承人對遺產的分配方法或者每個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遺贈財產的,要具體説明將某一財產遺贈給何人、何單位。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處分全部財產,也可以僅處分部分財產。
三、對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附加的義務
遺囑中可以對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附加義務,這就是所謂的遺託。在遺囑中,遺囑人可以指明某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將某項遺產用於特定的用途,也可指定繼承人承擔其他的義務。例如,遺囑中將某項財產指定由某一未成年的繼承人繼承,同時指定由該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其成年前負責管理;又如,遺囑中將某項財產指定由某一繼承人繼承,同時要求該繼承人須滿足遺囑人提出的條件。
《繼承法》第21條規定:“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繼承法意見》第43條規定:“附義務的遺囑繼承或遺贈,如義務能夠履行,而繼承人、受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經受益或其他繼承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義務那部分遺產的權利,由提出請求的繼承人或受益人按遺囑人的意願履行義務,接受遺產。”
四、再指定繼承人、受遺贈人
再指定繼承人,是指遺囑人於遺囑中指定在被指定的繼承人不能繼承遺產時由某一繼承;再指定受遺贈人,是指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在受遺贈人不能接受遺贈時將該遺產贈與某人。遺囑中再指定的繼承人稱為候補繼承人或者補充繼承人,再指定的受遺贈人稱為候補受遺贈人或補充受遺贈人。候補繼承人只能在指定繼承人不能繼承的情形下,依遺囑的指定參加繼承;候補受遺贈人只能在受遺贈人不能接受遺贈的情形下,才依遺囑接受遺贈。
五、指定遺囑執行人
遺囑執行人是於繼承開始後執行遺囑的人。因遺囑執行人是否合適關係到能否真正按照遺囑人的遺囑執行,以實現遺囑人意思,所以,指定遺囑執行人也是遺囑中的重要內容。《繼承法》第16條第1款中規定,在遺囑中“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但遺囑的主要內容並不是指定遺囑執行人,因為遺囑執行人並不是對遺產的處分,而只關涉遺囑的執行。因此,遺囑中未指定遺囑執行人的,不遺囑的成立和執行。
六、其他事項
除上述內容外,遺囑人還可以在遺囑中説明其他事項,如關於喪事的安排和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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