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房屋繼承公證的時間是什麼時候?
一、放棄房屋繼承公證的時間是什麼時候?
在遺囑繼承發生之前提出,放棄遺產沒有強制公證的法律要求,是否公證全憑繼承人的自願。但是為了避免以後的糾紛,辦理公證可能更有法律效力。公證是採取自願原則的,也就是做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自己通過書面表述明示出來,就可以發生效力。但是為了避免以後的糾紛,辦理公證可能更有法律效力。
我國《民法典》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所以,公民申請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有很強的時間性,一定要在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處理前這段時間提出。過了這段時間,公證處均不予受理。如果繼承人不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則視其為接受繼承,但在遺產分割前,一旦繼承人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則溯及其自繼承開始不為繼承人。當繼承人要求只繼承部分遺產時,公證機構應當為當事人先辦理繼承權公證,再為其辦理遺產的析產協議或放棄遺產的公證。
二、放棄遺產繼承公證材料
只要前期手續(提交材料)具備,在公證處辦理公證,能夠立等可取(當場出具公證書)。如果審查需要補充材料等,會在受理後15個工作日同出具公證書。
如果想提高公證效率,作遺產繼承公證當事人須準備與提交的材料如下:
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供有效的委託公證書及委託人、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證明;
3、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註銷户口證明;
4、遺產的所有權證明及財產清單;
5、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親屬關係證明。如系第二順序法定繼承,則還應提供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親屬關係證明;
6、法定繼承人已死亡的,需提交其死亡證明、婚姻狀況證明,以及該法定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親屬關係證明;
7、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除親自到公證機構為意思表示之外,需提交經公證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等。
需要明確的是,公民是有權放棄繼承權利的,但相關情況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按照固定的程序來處理,特別是在對於放棄遺囑繼承權的認定存在異議的,還需要結合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處理,還可以進行遺囑公證來使遺囑具備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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