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的法律效力種類有哪些?
遺囑的法律效力種類有很多,包括自書、代書、公證、錄音、口頭遺囑等,具體規定依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放行)中的相關內容: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二、立遺囑應當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1.在自書、代書遺囑中應當注意不要忘了由遺囑人簽名。
2.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需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而且口頭遺囑是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訂立的,在危急情況解除後能夠用其他形式立遺囑的,之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如果不注意以上問題,就可能導致遺囑無效或者部分無效。另外,根據《意見》35條規定,繼承法實施前訂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遺囑,如內容合法,又有充分證據證明確為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遺囑有效。
對於遺囑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構成要件,應當嚴格基於遺囑的法律效力來進行認定,法律上規定了每種效力的構成要件情況,遺囑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遺囑能力,結合遺囑的不同方式來認定遺囑的構成要件,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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