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放棄房產繼承公證?
一、如何辦理放棄房產繼承公證?
到你户籍所在地的公證處去辦理“放棄繼承權書面聲明”,不用返回原籍。具體要求如下:
(一)、必須由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親自去户籍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
(二)、申請辦理時需提交一下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户口簿。
2、有關所要繼承的遺產的證明,如房產證等。
3、申請人和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的證明。
4、放棄遺產繼承權聲明書(須在公證機關公證員面前當場書寫並簽名)。
(三)、申請人填寫放棄繼承權公證申請表。
放棄遺產沒有強制公證的法律要求,是否公證全憑繼承人的自願。放棄房產繼承同樣沒有強制要求必須要公證,但是為了避免以後的糾紛,辦理公證可能更有法律效力。如果不需要公證,就有明示的放棄的文件,比如聲明等。
公證是採取自願原則的,也就是做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自己通過書面表述明示出來,就可以發生效力。但是為了避免以後的糾紛,辦理公證可能更有法律效力。
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所以,公民申請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有很強的時間性,一定要在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處理前這段時間提出。過了這段時間,公證處均不予受理。
如果繼承人不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則視其為接受繼承,但在遺產分割前,一旦繼承人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則溯及其自繼承開始不為繼承人。當繼承人要求只繼承部分遺產時,公證機構應當為當事人先辦理繼承權公證,再為其辦理遺產的析產協議或放棄遺產的公證。
二、放棄繼承權公證後反悔能否撤銷
放棄繼承權公證後一般不能撤銷。因為,辦理該公證時,放棄繼承權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公證書沒有錯誤,不具備撤銷公證書的理由。
根據《公證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其實在我國如果選擇不繼承房產的話,並不是一定需要進行相關的公證,只需要自己選擇不進行繼承即可。但是如果選擇不繼承的話並且需要給其他人提供一定的相關保障的話,那麼是可以向公證處提出相關申請進行公證的,那麼就產生法律效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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