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承包權繼承規定是怎樣的?
一、林地承包權繼承規定是怎樣的?
林地承包權繼承規定是林地承包權在承包期有限時間內可以進行繼承。家庭承包是以農户為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的承包,當農户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由於作為承包方的户仍然存在,因此不發生繼承問題;家庭成員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户不存在的,更不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問題,應當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但承包方應得的承包收益,可以繼承。
承包方依法交回的承包土地和發包方依法收回的承包土地,應遵循的程序是: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是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收回的土地應當用於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
二、土地承包繼承的規定是什麼?
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取得的承包收益;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我國將農村土地的類型分為耕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將農村土地承包分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兩類。“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户,“其他方式的承包”是指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的承包,承包方的主體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針對“其他方式的承包”,該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權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該項規定實際上是針對上述“四荒”地做出的,並不包含耕地,對於耕地,承包人死亡後,其繼承人能否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現有立法沒有明確的規定。
注意:繼承的是土地承包收益或承包權,而不是土地所有權。
在當代社會關於土地承包方面的問題,大多數人想要了解到的是關於土地承包繼承。通常情況下,由於土地承包經營權在農村是具有非常特殊的性質,作為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才能夠進行承包,所以通常情況不發生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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