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份遺囑如何決定適用哪個
在現實生活中,有的立遺囑人因為種種原因,可能會立下多份遺囑,且相互間的內容可能相互牴觸。那有多份遺囑如何決定適用哪個?確定適用哪個有效遺囑以後,通常會在遺囑執行人的主持之下按照法定程序進行遺產分割,那麼具體來説,怎麼執行生效遺囑?本文就上述問題介紹如下。
一、有多份遺囑如何決定適用哪個
1、首先要考慮的因素是,這麼多份遺囑在形式和內容上是否都符合法定的條件,是否為有效遺囑。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遺囑包括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五種形式,每種遺囑都有着不同的要求,如對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均規定了見證人制度,即必須有兩個以上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且無利害關係的人在場,方能有效;對口頭遺囑規定僅限於在危急情況下作出等。
2、其次要考慮的因素是,各份遺囑的效力強弱問題。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在我國公證遺囑具有優先效力,如果多份遺囑中有公證遺囑,那麼就應以公證遺囑為準。
3、最後要考慮的因素是,遺囑訂立的時間。我國《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由此可見,在多份遺囑效力強弱一致的情況下,訂立在後的遺囑效力優於訂立在前的遺囑效力。當多份遺囑存在衝突時,以最後一份遺囑為準。
二、怎麼執行生效遺囑
1、遺囑人一旦死亡,他所設立的遺囑即具有執行效力,由繼承人按照遺囑的內容繼承遺產。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囑託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執行遺囑;如果沒有此項囑託,則全體繼承人以平等地位參與遺囑的執行。為了保障未成年的繼承人和不在繼承開始地點的繼承人的利益,遺囑人可以囑託繼承人以外的其他個人或者組織充當遺囑執行人,負責執行遺囑。遺囑執行人通常是遺囑人所信賴的、能體現遺囑人意願的無利害關係人,他在執行囑託任務時,繼承人無權對遺產進行處分。遺囑自遺囑人死亡之日起開始執行,其過程大致如下:
(1)出示遺囑,向有關人員公佈遺囑內容;
(2)編制遺產清冊,並予宣佈;
(3)繼承人或其他人對遺囑沒有爭議時,把遺產按遺囑的要求進行處理。
2、遺囑執行人負責保管遺產,並有權提起關於排除妨害繼承的訴訟以及參與有關的訴訟活動。如果遺囑人生前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者執行人拒絕接受,或者執行人不稱職,則可以由全體繼承人蔘加執行遺囑;也可以由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指定或撤銷遺囑執行人。
怎麼執行生效遺囑”的介紹,我們瞭解到多份遺囑時確認適用遺囑的規則以及執行生效遺囑的程序。出現多份遺囑很多時候就是立遺囑人訂立遺囑的時候沒有謹慎處理以前所訂立的遺囑的原因,導致適用遺囑的時候產生糾紛。為了更好地訂立有效遺囑和執行生效遺囑,最好求助於專業的遺產繼承律師,隨時諮詢立遺囑或者執行遺囑過程中的各項法律問題,更好地實現立遺囑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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