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分辨事實婚姻和非法同居
實踐中,同是沒有領取結婚證就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男女,有些會被認定為事實婚姻,然而有的卻只能按照同居關係來處理。這就讓很多人不能理解了,其實如果可以準確的區分開事實婚姻與同居關係,那麼也就不能理解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情況了。究竟應該怎麼分辨事實婚姻和非法同居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我國法律有條件的承認和保護事實婚姻,對於非法同居關係則不予保護,現實中的非法同居關係主要有姘居、重婚等表現形式。事實婚姻和非法同居的主要區別如下:
1、事實婚姻和非法同居兩者的含義不同。 事實婚姻是指符合結婚法定實質要件的男女雙方未履行法定形式要件,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以夫妻身份長期共同生活,併為周圍羣眾所公認的婚姻形式。非法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或一方有配偶仍與他人在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雙方不以夫妻的名義持續穩定共同居住,或者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但是又不符合事實婚姻的法定條件的兩性結合。
2、事實婚姻只是在程序上具有違法性,而在實質上是符合婚姻法的規定的,而非法同居無論在程序上還是在實質上都是違法的,有的甚至還違反了刑法的規定構成了重婚罪。
3、事實婚姻在公示性方面是有意識的主動的完全公開的以夫妻的名義持續的共同生活,而非法同居則是隱蔽的,並且大多數情況下是不以夫妻的名義公開的持續的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雙方當事人一般都有共同的財產,有的甚至還有共同的子女,而非法同居雙方則大多沒有共同的財產和子女。
4、事實婚姻關係和非法同居關係在法律上的效力是不同的,事實婚姻關係的雙方當事人構成事實婚姻關係,產生的法律後果與法律婚姻是相同的,非法同居關係的雙方當事人構成的是非法同居的關係,產生的法律後果是一律判決解除非法同居關係,如觸犯刑法則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5、 適用的程序及相關的規定不同。對屬於事實婚姻關係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後,依法要先進行調解,調解和好或者撤訴的,確認該婚姻關係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根據各案情況的不同,可以調解離婚或者判決准予離婚。而非法同居關係則不同,法院只受理有配偶者與他人形成的同居關係,且受理此類糾紛後,不能進行調解,一律予以解除。對於雙方均無配偶的男女之間形成的同居關係,一方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或要求解除同居關係時,法院則不予受理。此外,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屬於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即使不去補辦結婚登記,人民法院對其婚姻關係的合法性也必須予以認可,依然按照合法、有效的婚姻案件來審理。而如果屬於雙方均無配偶的同居關係的,當事人要想使自己的生活狀態受到法律保護,則必須補辦結婚登記。同時,在身份關係、共同生活期間所得財產的認定、所生子女是否為婚生子女,能否以配偶身份享有繼承權問題等方面,也會使兩者面對不同的處理結果。
綜合上文的內容,大家應該知道應該怎麼分辨事實婚姻和非法同居了吧。在我國,如今也只是有條件的承認事實婚姻了,而男女之間在沒有領取結婚證就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更多時候是按照同居關係來處理的,當然我國法律是不保護這樣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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