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重婚取證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一、異地重婚取證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第三者的表現形式基本有三種:
1、偶爾地與婚外異性發生性關係的通姦形式;
2、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的同居形式;
3、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的重婚形式。
在這三種形式中,重婚是刑事犯罪,要受到刑事處罰;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只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它是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情形,無過錯方可以據此要求損害賠償。如果偶爾與婚外異性發生性關係,一般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因為通姦而引起離婚的話,如果無過錯方有充分證據,則對方要承擔過錯責任,無過錯方可適當多分些財產。婚姻法上沒有通姦或者婚外戀的概念。法律並不禁止通姦,那是道德調整的範圍。 重婚罪難認定“夫妻名義”取證難 重婚要求雙方是以夫妻名義同居,一定要有外在表象特徵:如以夫妻名義申報户口、購買及租賃住房、舉行婚禮等,只要不以夫妻名義對外,就不構成重婚。説得再具體點,如果一個丈夫與第三者領取了結婚證,這就是確鑿的證據。
二、重婚罪如何認定
1.重婚罪是指與配偶登記結婚後,又再次與其他人登記結婚,這種行為就被認定為重婚,還有的重婚者欺瞞婚姻登記機關領取結婚證,也有重婚者和婚姻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以上的方式屬於重婚行為,都將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2.重婚罪是指在與原配偶登記結婚以後,又與其他人未登記確認結婚,但卻以夫妻關係同居的也為重婚罪,這種行為被認定為法律婚後事實婚型的重婚罪。
3.重婚罪是配偶與他人都沒有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同時都以夫妻的關係同居過的,這種行為也觸犯到了重婚罪。
4.與原配偶在還沒有登記但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過的,之後又與他人辦理結婚而重婚,這種行為構成了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
5.重婚罪是指在沒有配偶的情況下,明知對方已有配偶,但還是與其以夫妻關係進行同居生活的,也屬於重婚罪。
三、重婚罪如何取證及注意事項
如在生活中發現另一方有和他人同居的跡象時,要冷靜應對,千萬不要不要大吵大鬧。冷靜在下來後,非常重要的一點就是要確定他與他人同居後的生活的地點,因為只有找到了他們的同居場所,才能更好的認定他們的重婚罪,然後進一步取得實質性的證據。重婚罪的取證範圍:
1、證明他們有固定同居居住點:
2、證明他們有長期同居;
3、證明他們對外以夫妻相稱 。
在進行重婚取證的過程中,取證人最好有他們雙方的同居具體地點等確切的證據之後,通過法律的途徑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且不能通過過激、不理性的行為私自解決。衝動處理的後果只能讓事情性質複雜化、嚴重化。懂得維護自己是好事,懂得合理維護才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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