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不能送養?
在一些地方,不少父母無力撫養孩子就將孩子以一定的價格賣給他人。而一些夫婦因為不孕,想要孩子,因此雙方一拍即合,達成私下送養協議。這樣的送養孩子的行為合法嗎?在收養關係糾紛中,什麼情況不能送養?本文就將關於這方面的內容整理後作如下説明。
1、生父或母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不得將子女送養。
《民法典》規定,生父母送養予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無論生父母之間是否是夫妻關係,都必須徵得對方的同意。除非是在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的情況下,オ允許單方送養。
2、10週歲以上未成年人不同意自己被送養的,不得將其送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條規定:“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願。收養年滿十週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根據民法規定,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徵得代理人的同意。
3、未成年人的父母顯然已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但只要不是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
未成年人的生父母雖因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而不能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但他們仍享有子女成年後盡贍養義務的權利。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因父母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而消除。
4、孤兒的其他監護人不同意送養的,不能送養。
5、去世配偶的父母不同意送養的,不能送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八條規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
6、禁止轉送養。
為了防止販賣人口,保護被收養人的權利,《民法典》禁止轉送養、再送養。這精神體現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的規定之中。一般情況下,收養關係成立後,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未經收養人、送養人同意,不能解除收養關係。如果收養人不想繼續撫養被收養人,只有經過送養人同意解除收養關係後,回到原送養人處再行考慮。而原收養人不能成為送養人,把該兒童又送給他人撫養。
送養孩子犯法麼,也要區別看待的,一是進一步明確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如果送養小孩是為了獲取錢財即構成犯罪。那麼實際中判斷是否以營利為目的的判斷依據主要看是否獲取鉅額錢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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