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形下收養關係可以解除
孤兒或者是其他無監護人的孩子可以被他人收養,與他人建立收養關係。但在實踐中會遇到一些特殊的情形想要解除收養關係,收養關係在什麼樣的條件下可以解除?現在本站為您介紹收養關係的解除條件。
一、收養關係可以解除的情形:
根據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養關係:
1、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
2、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的。
3、送養人行使對養父母子女的關係的解除權的。
4、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的。
二、收養關係解除的方式
收養關係的解除可以分為兩者方式:一是協議解除;二是訴訟解除。
1、收養的協議解除
指根據收養人、送養人及被收養人的意思表示,終止他們之間關於收養關係的法律行為。協議解除的協議可能有兩類:第一類是被收養人未成年以前,收養人和送養人之間可以通過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但需要注意的,若被收養人年滿10週歲的,應當取得被收養人的同意。第二類是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的協議解除。養子女年滿18週歲之後,已具備完全行為能力,自己可以對收養關係的存續作出影響,故如果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關係惡化,無法公共生活,雙方可以通過協議解除收養關係。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除了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外,還必須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
2、收養的訴訟解除
法定的解除情形:一方要求解除收養關係,另一方不同意的,一方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的;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要求解除的;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雙方無法達成。
以上就是關於收養關係解除的條件問題解答,收養關係是常見的民事法律關係,收養關係的成立條件有哪些?收養怎麼辦理公證呢?收養的問題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如果您有這方面的問題,請聯繫我們本站。
三、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週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登記。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 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但是,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 收養關係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但是,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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