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開庭多長時間算遲到?
一、離婚開庭多長時間算遲到?
1、原告或被告一方在傳票確定的時間未到達指定審判地點,但遲到未超過30分鐘,合議庭應當要求原告如實向法庭陳述遲到原因,如不屬於正當理由,應當予以訓誡後,准許其進入審判區並在當事人席就座。合議庭對該方的身份予以核對。
2、原告未按傳票所載的時間到達指定審判地點,超過 30分鐘未出庭,本院將查明原告未到庭的相關情況,如有法律規定的正當理由,本院將延期審理,另行確定開庭日期。如無正當理由,本案將按原告撤訴處理。具體結果另行通知。
3、被告超過開庭時間 ,30分鐘未到庭的,如合議庭認為不影響案件審理的可缺席審理;如認為可能導致案件事實無法查清的,可延期審理。
4、如庭審終結前被告到庭的,合議庭在查明被告人身份後,要求其向法庭陳述遲到的原因,合議庭依據理由是否正當和案情需要,決定是否准予其參加庭審,但對於其未準時出庭的行為應予以訓誡。
如允許被告參加庭審,對於已經完畢的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除合議庭認為有必要外,一般不予恢復。如繼續進行缺席審理,可准予被告旁聽。
5、對於各方當事人均未按照法庭通知的時間到庭的,合議庭應當延期30分鐘開庭,由書記員將情況記錄在案。在延期的時間內如有一方當事人到庭的,合議庭即應宣佈開庭,按照前款第1---3項處理。
二、開庭方式
開庭審理是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的階段。其方式主要是有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其中,公開審理是原則,不公開審理是例外或補充。以民事訴訟為例: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0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由此可知,離婚案件一般也公開審理,但如果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其決定權在於人民法院。法律之所以規定“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是因為離婚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審理中可能會涉及到個人隱私、感情上的一些不願意公之於眾的內容。因此,如果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法庭一般都會允許。
在提起離婚訴訟後當事人雙方也是需要按照傳票中規定的時間到達庭審地點的,同時當事人雙方也是不能沒有正當理由就不出席或者遲到出席庭審現場的,為了更好的體現人性化法院也是規定了如果其中一方有正當合理的理由導致不能出席時,也是可以申請延期開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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