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一、離婚冷靜期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離婚冷靜期適用的條件是雙方協議離婚的情形,如果是訴訟離婚的,起訴一方可以直接持起訴狀向當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則不適用離婚冷靜期。
在我國離婚的方式有兩種: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實施)中的規定,冷靜期是夫妻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之日起30天內,在這30天內雙方任意一方不想離婚的,可以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也就是説,離婚冷靜期是使用於夫妻雙方協議離婚的情形,而不適用於訴訟離婚的情形。
法律規定設置離婚冷靜期的目的在於通過離婚冷靜期讓夫妻雙方謹慎對待婚姻,給自願離婚的當事人設置適當的時間“門檻”,促進當事人冷靜和理智思考、妥善抉擇。避免因為一時衝動而離婚的情形發生。這樣既能保障離婚自由,又能保障雙方作出正確冷靜的抉擇、保護好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離婚冷靜期期限屆滿後怎麼辦
離婚冷靜期屆滿後可以有三種處理方式,第一種是雙方仍然選擇離婚的,第二種是其中一方不願意離婚的,第三種是雙方都不願意再離婚的,下面來分別闡述一下。
1、其中一方不願意離婚的
其中一方不願意離婚的,離婚冷靜期屆滿後30日不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證,則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婚姻關係繼續合法有效。如果另一方堅持離婚,只能通過訴訟離婚解除婚姻關係或者雙方重新協商一致在冷靜期屆滿30日內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冷靜期屆滿後30日內未領取離婚證仍然想要離婚的,雙方可以協商一致後再次向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登記申請。
2、夫妻雙方都不願意再離婚的
在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均反悔不願意離婚的,可以不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會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關係繼續合法有效。
3、夫妻雙方仍然選擇離婚的
離婚冷靜期屆滿後,夫妻雙方均不反悔決意要解除婚姻關係,應當在離婚冷靜期屆滿後的三十日內,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完成離婚登記,即解除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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