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不適用起訴離婚嗎?
一、離婚冷靜期只適用於協議離婚嗎?
離婚冷靜期並不存在對受家暴當事人的不利影響,離婚冷靜期只適用於協議離婚。
1.民政部舉行社會事務有關工作新聞通氣會。就“冷靜期規定是否不利於保護受家暴當事人”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於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只適用於協議離婚。
2.對於有家暴情形且雙方協議離婚不成的,當事人可向法院起訴,訴訟離婚不適用離婚冷靜期制度。因此,離婚冷靜期的規定不存在不利於保護遭受家暴當事人的問題。
二、離婚冷靜期程序的具體規定是怎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設立以下離婚程序:
1.申請。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
2.受理。婚姻登記員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材料初審無誤後,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3.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並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説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並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後,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並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一併存檔。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4.審查。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期限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限屆滿的日期),雙方當事人應當持《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五十五條第(四)至(七)項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5.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執行和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6.登記(發證)。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規定,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自2021年1月開始實施離婚冷靜期的有關規定,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離婚冷靜期對受到家暴的當事人沒有不利影響,離婚冷靜期制度只適用於協議離婚,對於婚姻中出現家暴等問題並不能執行離婚冷靜期這項規定,因此離婚冷靜期的規定不存在不利於保護受家暴當事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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