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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法庭起訴離婚的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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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法庭起訴離婚的程序是什麼?

由於在婚前交往的時候男女雙方瞭解的不夠透徹,婚後由於性格等各種原因的不和,現在越來越多的夫妻走上離婚的道路。而在離婚的道路上也會應為很多的原因比如孩子的撫養權,等因素,不能夠和平地協議離婚,而走上了訴訟離婚的道路。雙方將其婚姻交由法院來判定,那麼,上法庭起訴離婚的程序是什麼,今天就跟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

一、上法庭起訴離婚的程序

1、寫民事訴狀,第一部分寫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寫訴訟請求

a、請求離婚;

b、小孩的撫養問題;

c、財產依法分割;第三部分寫事實與理由,把何時結婚、何時生小孩,因為什麼原因離婚等情況寫明。訴狀最好打印,但最末處必須手簽名;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區或縣法院)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

3、立案的時候遞交民事訴狀2份、結婚證、夫妻兩人的身份證(至少帶上自己的)、小孩的户口或出生證原件,如果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還要帶上財產相關證據,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據需要交2套複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發給對方一份);

4、立案庭審查後,繳費;

5、將繳費票據與材料交給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6、法院給你的案子排期開庭,並將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送達給被告,送達被告後,會通知你開庭時間,你需要去法院領取開庭傳票;

7、如果對方也同意離婚,法院可能約你們雙方去調解(我國民事案件中,調解是必經程序,開庭前不組織你們調解,開庭時也會問你們願不願意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則發《民事調解書》,調解分兩種,可能調解離婚,也可能做通你們的工作,不離婚,結案;

8、如果調解不成則開庭,開庭時還無法調解的,就會判決,最終發《民事判決書》;

9、判決可能判決離婚,也可能判不離,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被告不同意離婚,法院會判決不予准許離婚。可以在判決生效6個月後再次起訴離婚。

二、離婚案件庭審審理程序、離婚訴訟庭審程序、法院起訴離婚程序流程、法院離婚程序

1、離婚案件法院管轄

2、離婚案件訴訟代理人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應當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

3、離婚案件起訴與受理

當事人撤訴或法院按撤訴處理後,當事人再次起訴的法院應當受理,但是撤訴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6個月內又起訴的法院可不 予受理。 離婚和解除收養關係的案件,法院調解或判決不解除該關係的,之後被告可以再次起訴。

原告在特定情形下也可再次起訴:

①在6個月之後起訴;

②本案有新情況、新理由的,在6個月內也可起訴。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女方提出離婚的,或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 在此限。 對下落不明人起訴離婚,而不申請宣告失蹤或死亡的案件,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4、離婚案件調解

對於離婚案件,法院應當先行調解。 離婚案件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 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可以不製作調解書,可以製作調解筆錄結案。

5、離婚案件一審

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6、離婚案件二審

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併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7、離婚案件再審

對離婚案件,法院解除婚姻關係的,當事人不可申請再審,財產分割是例外:已經分割的可申請再審,尚未分割的可另行起訴。

訴訟離婚是一般離婚因為財產分割、孩子的撫養權有爭議才會發生的事情,是通過法院調理來強制離婚的一種手段。一般都是要根據相關法律條例走程序。一般不是真的非常難以解決的情況還是和平協議離婚才是最好的選擇。

標籤:離婚 起訴 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