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感情不和一方不想離婚怎麼辦?
一、兩人感情不和一方不想離婚怎麼辦?
兩人感情不和,一方不想離婚,另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要起訴離婚需要什麼證件
(一)向法院起訴離婚時,應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1、結婚證原件及複印件2份;
2、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2份;
3、起訴書;
起訴書應包含原告、被告的身份基本情況、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等內容。
4、1寸照片一張。
(二)法院通知雙方到庭時,當事人還應攜帶其它必要的證據材料。
1、涉及給付子女撫養費雙方達不成協議的,應提交單位財務部門開具的收入證明;
2、涉及精神病人的離婚案件,必須有法醫學鑑定或醫院診斷證明;
3、涉及房屋承租權或所有權處分的,應提交租賃契約或產權證複印件,並攜帶原件以便核對;
4、涉及共有財產分配的,應提交財產清單,詳細列明財產狀況;
5、對共同存款或共同債權、債務分配有爭議的,應提交存摺、借據等證據;
6、涉及分割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及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時,應提交相關證據證明系雙方共同財產;
7、涉及其他爭議財產分割問題的,也應提交相關證據。
所謂“強扭的瓜不甜”,夫妻雙方長期處於一種勉強的婚姻關係中,其實也並不見得比不結婚好,如非必要,本應相愛的兩個人也沒必要鬧到法庭上見,但是若一方固執地不配合另一方的離婚訴求,那麼起訴離婚便是唯一也是最便捷省事的途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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