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要提供幫助嗎
一、離婚後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要提供幫助嗎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離婚要幫助生活困難一方的條件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
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部給予適當幫助。
離婚時,一方因生活困難需要另一方幫助的,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一方生活困難的情形在離婚時已實際存在,而不是離婚後的任何時間發生生活困難另一方都必須給予幫助;
2、一方生活困難是:
①、沒有住房;
②、失去勞動能力;
③、無生活來源等情況;
3、提供幫助的一方有負擔能力;
4、生活困難的一方沒有再結婚組成新的家庭。
三、離婚時經濟幫助的方式
經濟幫助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1、沒有住房的,可以住房的使用權或產權幫助解決住房問題;
2、有其他生活困難的,可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其數額可按提供幫助的一方的實際負擔能力決定。
離婚時,生活困難的一方以生活困難為由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財產,以解決生活困難的要求是錯誤的,是侵犯另一方的財產所有權的行為。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是指離婚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處分的權得。
因此,生活困難的一方可以在平等處分共同財產之後,要求另一方給予經濟幫助,同時提出的經濟幫助也要從另一方的實際負擔能力出發,而不是過高的、隨意的要求。
如果在夫妻離婚後一方生活困難,那另一方需要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對於提供的幫助,首先還是由當事人協商之後確定,但如果產生了糾紛,也是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更多這方面的內容,你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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