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侶婚前隱瞞重大疾病,你該何去何從?民法典出台規定
一、伴侶婚前隱瞞重大疾病,你該何去何從?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明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如果法院宣佈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過錯方進行損害賠償。
關於“重大疾病”的範圍,有關人士表示,隨着醫學的進步,一些疾病將可能治癒,為保持法律的延續性,不宜在法律中規定何種疾病為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的界定可與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類比,具體應當交由下位法或者行政、衞生部門解決。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二、強調對婚前病史的知情權是否可能侵犯個人隱私?
夫妻在共同空間內生活,其關係具有高度親密性,而患病情況和優生優育具有一定相關性。考慮到婚姻當事人的權利和利益,應當要求患病的一方將真實情況告知對方,在這裏隱私權要讓位於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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