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一方不履行該怎麼辦
協議離婚的夫妻需要簽訂書面的離婚協議書,這在辦理離婚手續的時候,需要進行登記備案。而只有在登記備案之後,那麼該離婚協議書才會生效,具有法律效力之後,才會對當事人的行為產生約束力。但生效之後可能出現一方不履行的情況,那協議離婚一方不履行該如何處理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協議離婚一方不履行怎麼辦
一方當事人不按離婚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另一方應當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離婚協議合法有效,並依法判決有履行義務的一方承擔責任。因此夫妻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時,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當事人可起訴至法院要求其履行離婚協議中約定的內容,經人民法院審理並判決後,當事人依生效法律文書再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就孩子撫養費、教育費、醫療費的支付、增加、減少等糾紛起訴至法院的,應列未成年子女為原告,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作為法定代理人蔘加訴訟。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經過判決的財產分割以及子女撫養費等問題,就可以申請法院的強制執行。
綜上所述,離婚協議雖然有法律效力,但是並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因此離婚協議不履行的後果就是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只能進行民事訴訟。
二、協議離婚可申請強制執行麼
法律對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有着嚴格的規定,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以下幾類: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仲裁機構的裁決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行政機關依法做出的具有強制執行內容的決定。凡不在此範圍內的法律文書,人民法院都無權強制執行。
這些文書有一個共同點,那就是做出這個文書的都是國家機關或社會機構。離婚協議,是個人之間的約定,顯然不屬於可由法院強制執行的文書,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確認孩子撫養費的負擔問題。
《婚姻法》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部分或全部。因此,法院必定會對支付撫養費做出一個判決。那時就可以憑判決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了。
這個時候另一方只能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在獲得了法院的有利判決或裁定之後,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而在這個過程中,如果當事人搞不定的話,建議可以委託專業的離婚律師來幫助進行處理,這樣才能更好的維護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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