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想離婚男方不同意的怎麼辦
離婚同結婚一樣都是人生大事,在法律上是很嚴格的。夫妻雙方離婚的,大多是認為感情業已破裂,沒辦法共同生活,但鑑於婚姻關係的神聖與嚴肅,不可能提出離婚就能夠離婚,那女方何時能夠離婚?而生活中,如果女方想離婚男方不同意的話又該怎麼辦呢?下文中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什麼情況下可以判決離婚
離婚是個人的權利與自由,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那麼可以協議離婚,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到民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即可;如果有一方不同意離婚,那麼另一方也可以訴訟離婚。在訴訟離婚的情況下,只要法官認定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不適合繼續共同生活的,就會判決離婚。
認定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因素有很多,比如雙方分居滿兩年、家庭暴力、重婚或有惡習屢教不改等。而司法實踐中,一般第一次起訴法院很可能不會判決離婚,給對方一個冷靜期,6個月後如果第二次起訴離婚的,法院才會判決離婚。
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能夠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二、女方想離婚男方不同意的怎麼辦
若對方不想離婚,需要了解對方不離婚的真實原因,這樣對於後面是否協議或訴訟離婚會很有幫助。
如果是協議離婚,雙方協商後,憑雙方的離婚協議書、結婚證、身份證到原婚姻登記機關或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當天就可以辦好。
如果是訴訟離婚,一方可以單方面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或者在被告非户口所在地但常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訴,若無大的爭議,則適用簡易程序,一般在3個月左右審完,若案件較複雜,則轉為普通程序,則是6個月左右審完。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第一次起訴離婚,若起訴方沒有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如: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賭博、吸毒、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等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若有該類證據,法院一般也會判決離婚,若沒有此類證據,法院不會判決離婚,起訴方只能在一審判決生效後6個月之後再起訴,第二次起訴一般會判決離婚。
那麼夫妻最終就是無法離婚的。但其實這樣的看法有對的地方也有不對的地方,因為在協議離婚下確實是如此。但如果是訴訟離婚的話,即使其中一方不同意,最終也是有可能會解除婚姻關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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